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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09年制定 2010年 、2014、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在本校注册的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成立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处成员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所带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本所属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符合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赌博;
(四)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档。
并结合下列情况综合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者;
(三)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者;
(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者学校能够证明学生家庭收入低于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档。
并结合下列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一般困难生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者;
(三)一般困难生中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者;
(四)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者;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杂费者。
第十条 学生或者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四)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不愿意参加或者不能认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者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者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