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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教师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上海立达学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校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校、院(部门)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良好的人事关系,使学校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化解争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工因劳动关系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相关争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学校的人事劳动争议。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校工会、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委员由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人事(劳动)法律知识及相应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设委员奇数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产生。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解下列人事劳动争议:(一)因学校开除、辞退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四)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因人事劳动关系发生的其他争议;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下列人事争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争议;(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争议;(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
发布时间: 2023 - 03 - 27
上海立达学院职务聘任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及其附件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高校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提高投诉举报受理效率,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组长:张天启成员:郑贺春  戴增辉  徐桔  徐乐  二、工作职责(一)受理投诉举报;(二)受理参评人员情况反映;(三)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三、受理范围与程序(一)受理范围1.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2.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学术不端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学术、技术能力支撑材料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二)受理程序1.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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