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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日期: 2017-09-01
来源: 学生处
发布: 洪慜

      总  

 

    第一条  为了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学生个人综合奖、单项奖和先进集体奖。学生个人综合奖包括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包括实践技能类奖项和特殊贡献类奖项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学校组建的教学班,均有资格参加奖励的评定。

第四条  评奖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综合奖的评选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扎实,专业技能较熟练,考试无不及格,按时修完应修学分。

   (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5%,且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80,二等奖≥75,三等奖≥70

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和比例

  在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产生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约占学生总数3 %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800元,约占学生总数6 %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400元,约占学生总数15 %

(四)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第六条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八条  校三好学生从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约占学生人数的8%。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第九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旷课和作弊现象。学习刻苦,能较好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体好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讲究清洁卫生,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定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防止以“一好”代替 “三好”。

第十一条  市三好学生从校三好学生中选拔推荐。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二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在全校学生干部中评选。班级中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10%。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团委、团总支中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素质好。

任职一学期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

学习认真,各门功课全部合格无补考。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30%。

第十四条  市优秀学生干部从校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选拔。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五条 校优秀毕业生从全校在籍应届毕业生中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5%;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3%。

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名额单列,(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

被录取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学生可以直接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

 

单项奖评选

 

第十六条  奖项类别及条件:

实践技能类: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积极参加考察、社会调研、专业实习、技能培训、军事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被评为积极分子、先进个人或获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技能证书者。

特殊贡献类:凡取得市、区级科技发明等成果;在国家、市、区级重大竞赛活动中获殊荣(具体评选条件及程序详见《上海立达学院专业技能竞赛奖励评审实施细则》);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方面有突出事迹。

其他奖项类别:学校认定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七条  单项奖的奖励金额及比例:实践技能奖根据成绩突出的程度和技能证书的等级奖励100~500元,特殊贡献奖根据获得荣誉的级别奖励200~5,000元,学校认定的其他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由学校另定。以上奖项获奖比例约占学生总数的10%。

 

 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按全校班级总数的30%评选。先进集体的名额高年级可以略多于低年级班级。

第十九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关心国家大事、奋发进取、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形成健康的政治风气,严明的组织纪律,浓厚的学习风气及守望相助、诚信、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学风好,考风正,绝大多数同学能虚心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较好或有明显提高。

(三)文娱、体育等各项活动开展活跃,既有群众性又能在各项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四)绝大多数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教室、宿舍、卫生包干区能坚持

打扫干净,在卫生评比中居前列。

(五)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纠正各种违纪现象,全班基本无违纪行为,

在纪律评比中居前列。

(六)班委与团支部齐心协力开展工作,能发挥核心作用,干部自主管理能力强,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奖励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为做好学生奖励评定工作,学校成立奖励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励评选工作组,各班成立奖励评选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各类奖励评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励每年评定一次,学校进行表彰并发给奖励金和荣誉证书;学校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额不兼得,取高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授予荣誉证书或锦旗。

第二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爱心奖等单项奖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习技能奖等与专业学习、技能相关的单项奖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奖励项目由学校奖励评定委员会决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奖励评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 :学生(班级)根据本人(本班)情况对照奖励标准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奖励评选小组汇总申请学生的材料,并查验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三) 审核:各二级学院奖励评选工作组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名单。

(四) 核准:学校奖励评定委员会对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并核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奖励审核中,发现评选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其名额不得另行替补: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二)考试有不及格记录者。

(三)无故缺席早操、早晚自修、学校各类课程及其他重大活动者。

(四)不关心集体,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五)其他方面表现不良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3年制定,经2007年、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六次修订。2017年修订的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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