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16年9月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委、局、办、会《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发【2011】45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委、局、办《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5】4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参保对象、登记缴费及医保期限1、参保对象为进入本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2、从当年9月1日起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与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相同,并随着同步调整。在校期间,每年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均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3、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可到学院保健站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项。4、在医保年度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学生,因病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医保待遇。二、医疗保障待遇1、普通门诊急诊医疗待遇学生在学院保健站就诊的报销90%,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着同步调整。2016年的标准为:门急诊起付线300元。当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级医院报销65%;二级医院报销55%;三级医院报销50%。校外门急诊这要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持学院保健站转诊单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二、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的疾病,就近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三、因病休学在家的外地学生及由学院组织的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居住在外地期间的学生,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2、本市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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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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