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立达学院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学校教职员工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包括专利权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计算机软件的作者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技术成果创造、开发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工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第八条 各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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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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