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1-57800625
搜索
信息公开目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日期: 2020-10-29
来源:
发布: 招标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上海立达学院教师数量及结构、知名教授学者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底,上海立达学院在任教师(662)人(折合数),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202.5)人(折合数),硕博以上人数(373)人,具有海外留学背景(132)人。 知名教授学者情况如下:史跃勋,男,教授,基础与外语学院院长,曾获得河南省安阳市优秀教师称号。校级精品课《英语精读》、商务英语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2019年度北方国际大学联盟上海立达学院教学名师,具有全国国际商务英语考试培训师资格证书、全国国际商务英语考试口语考官资格证书。主持完成上海市教委教学研究课题5项,主编及参编教材3本,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于凌云,女,三级教授财务管理学科带头人,信息化工程师、CCNA网络工程师;上海市重点课程《财务管理》课程负责人,曾获“省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市拔尖人才”等称号;先后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瑞士洛桑管理学院研修企业财务管理;出版专著2本,教材8本,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课题、项目20余项,1项获国家专利。陈宏,男,教授,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学科带头人,无党派人士。现任上海立达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教育学会秘书长,曾任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大代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的教学与研究,主讲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课程。主编教材《货币银行学》等,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30余项。获得过郑州纺织工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一等奖,河南省高校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河南省教学标兵奖章,2015年荣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校本科生票选“我最喜爱的好老师”荣誉称号。商玉凤,女,教授,党员 博士(后),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数学专业学士,数学统计学学科带头人;吉林大学数学所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吉林大学数学所运筹学与控制论方向博士;大连理工大学数学所博士后出站。讲授《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数值方法》、《运筹学》、《矩阵论》、《统计学》、《机器...
2023 - 03 - 29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8 上海立达学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