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在本校注册的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辅导员、二级学院、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工作,若有违反规定或失责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符合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第八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并结合下列情况综合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者;
(三)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者;
(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及以下者为困难学生。
并结合下列情况综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二)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亲或本人或未成家的兄弟姐妹)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者;
(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者;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杂费者。
第十条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以下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并结合下列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学生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残疾学生且家庭经济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二)经过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确定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或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学生或者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四)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出入营业性场所者;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者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当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学生将已填好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整理收齐学生提交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学校规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及困难档次,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并确定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本学院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审名单。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得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在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通过之后,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的信息档案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保存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