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海外修学项目的开展,现将参加海外修学项目学生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海外修学学生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纳入学校正常综合奖学金评选体系。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海外修学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修学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二)在本校学习及修学学习期间,成绩优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扎实,专业技能较熟练,考试无不及格,按时修完应修学分。
(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5%,且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1. 一等奖≥80,二等奖≥75,三等奖≥70
2. 学生在海外修学期间所修必修课的成绩计入“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计算方式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第十一条进行。
(四)需经海外修学期间带队老师推荐
第三条 本《规定》于2014年3月制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