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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 2018-07-06
来源: 学生处
发布: 方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上

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

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

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

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

助学活动。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的保

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

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

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由专

人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资助

管理中心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

岗位开发、办公场地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

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

动,进行教育和处理;严重者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

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

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

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

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务津贴标准,并负责学生劳务津贴的发

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

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

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12小时,每月不超过6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申请流程与审批:

(一)用人部门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岗位申请并填写用工岗位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学校领导审批。

(二)用人部门将工作岗位,人数以及相关要求详细填写后上报给学校资助

管理中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应要求拟定招聘公告。

(三)各用人部门的固定岗位需于每学期前两周内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岗位招聘与录用:

(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张贴勤工助学招聘公告,公布勤工助学所需岗位情况。

(二)学生填写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上海立达学院勤

工助学报名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安排面试。

(三)面试合格者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工作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与新上岗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并对新

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用人部门需对新上岗学生进行工作培训,并做相应事项安排。

(三)上岗学生在工作过程中须佩戴工作牌。

(四)用人部门负责上岗学生的考勤与月度考核工作。考核等级分为四等,

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月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生进行教育转变其工作态

度;对月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学生暂停其工作,进行教育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

工作。

(六)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部门对学生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每学年的考

评,对于考核优秀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 教育与培训:

(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培训。

(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感恩教育;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需参加两次以上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需撰写工作总结。

(四)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应加入“勤学社”,“勤学社”是由勤工助学学生

组成的学生社团。

(六)上述(二)、(三)项内容纳入每学年学生考核内容中。

第五章 勤工助学劳务津贴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劳务津贴标准

勤工助学学生在校内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务津贴为11元人民币。该标准

可参照学校实际情况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合理整。

第二十条 月度考核表报送及劳务津贴支付

(一)用人部门需在每月第一周内递交上月勤工助学学生的月度考核表。月度

考核表包括考勤及考核等级两部分。

(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部门递交的月度考核表进行学生劳务津贴结

算并制定发放明细表。

(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发放明细表至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15号左右

下发上一月度勤工助学学生劳务津贴。

(四)学生劳务津贴发放至学生在校登记的银行卡。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并注重与学

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中

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立达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6年制定,2018年修订。2018年修订的《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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