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1-57800625
搜索
信息公开目录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日期: 2022-11-13
来源:
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须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记过可期限可设定为9-12个月之间,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规定,又可与警告与严重警告做区分,另外也可给处分学生充裕的社会服务时间)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并参加一定时长社会服务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核准,可按期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核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长办公会核准。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进步的,可按程序提前解除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本人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受处分期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早操、早晚自修或其他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应有校保健站证明(有医院证明必须转成保健站证明);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的,事后必须补办。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节论处;迟到、早退不到20分钟者,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旷课视数量多少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2学时者,下达批评通知书;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者,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者,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80学时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为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可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贩卖非法、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伪造他人签字、开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他欺骗学校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散布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盗学校、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退回(赔偿)全部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金额在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偷盗金额以实际价值计算,以下同);

(二)偷盗金额在500元至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盗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藏、协助转移赃款、赃物者,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与偷盗者相同的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蛊惑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首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物、公共设施者,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并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不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凡进行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从事以获利为目的的买卖,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园内不准酗酒。对于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爬窗出入、翻越围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出入宿舍或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章使用电器,一律收缴代为保管,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违规私接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学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自进入异性宿者或让异性留宿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食堂、课堂、宿舍、校园、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在校园禁烟区内抽烟;

(三)在校园内飙车;

(四)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五)无礼谩骂教师或对学院教职员工言行极不礼貌;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权限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场上或课堂上违纪,由教务处核查认定事实后,将书面材料送学生处;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或者发生斗殴、偷盗、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由后保处核查事实后,将书面材料送学生处。

其他违纪行为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违纪学生的辅导员应及时将学生的违纪情况报二级学院。

第三十条 辅导员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填写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按以下分级权限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批准。

(二)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海外修学、游学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如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分;对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及精神,经学校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3年制定,经2007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22年六次修订。2022年修订的《规定》自202291日起实施。


相关推荐: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8 上海立达学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