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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须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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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1 - 02
沪立达院〔2019〕16号                签发人:杨昆呈 上海立达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精神,修改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上海立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上海立达学院                                2019年9月10日上海立达学院                           2019年9月10日 上海立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09年制定  2010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
发布时间: 2019 - 09 - 10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须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核准,可按期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核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进步的,可按程序提前解除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受处分者...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我校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依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以及《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于3月启动评选工作。我校现有应届毕业生2044名,按照3%的比例,经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推荐、学院审核并经公示,现上报胡梦瑞等61名学生作为我院2017届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候选优秀毕业生汇总名单附后。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2017届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5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学生个人综合奖、单项奖和先进集体奖。学生个人综合奖包括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包括实践技能类奖项和特殊贡献类奖项等。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学校组建的教学班,均有资格参加奖励的评定。第四条  评奖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奖的评选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二)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扎实,专业技能较熟练,考试无不及格,按时修完应修学分。(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5%,且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80,二等奖≥75,三等奖≥70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和比例  在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产生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约占学生总数3 %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800元,约占学生总数6 %   (...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各二级学院: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2017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活动,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如下:一、评选范围本校注册在籍的2017届毕业生二、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单科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以上。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至少获得过两次学校奖学金(含单项奖)。5、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6、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被录取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学生可以直接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7、从学校当兵入伍退役复学后按规定在校完成学业,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评选条件的可以优先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特别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三、评选比例及名额:1、根据我校“学生奖励办法”,各二级学院按毕业生5%的比例推荐校优秀毕业生。2、按照市教委关于评选市优秀毕业生比例“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的规定,各二级学院按毕业生3%的比例,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3、2017届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一、名额分配1.国家奖学金      3名     8000元/人2.上海市奖学金    5名     8000元/人    (名额分配附后)3.国家励志奖学金  169名   5000元/人   (名额分配附后)二、评选条件与要求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1)评选对象:特别优秀的学生(注:与家庭经济状况无关)(2)评选范围:在校二、三年级学生(3)注: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特别提醒:在申报理由中,不要写“家庭经济困难”2.国家励志奖学金(1)评选对象: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中的优秀学生(“优秀”一般指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若未获得则至少符合学校综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2)评选范围:在校二、三年级学生(3)2015-2016学年被认定为困难生3.注意事项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三者不可兼得,只得取一。三、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表格填写: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具体见“2015-2016三奖网上申报操作说明”。2.各学院需汇总以下信息名单(全部电子版,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单汇总表(即初审名单汇总表)(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即初审名单汇总表)及人数汇总表 以上表格样表在一个文件“2015-2016学年国奖上奖励志奖初审名单汇总样表”中。四、工作节点1. 9...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我校14级、15级学生评定学校奖学金工作安排如下:一、评选条件1.详见学校《学生奖励办法》(15版规定)2.海外修学学生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纳入学校正常综合奖学金评选体系,详见《关于海外修学学生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规定》二、时间节点 (综合奖学金)1、9月19日前完成个人申报2、9月20日~9月22日各学院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汇总名单交至学生处3、9月23日~9月29日学校审核及公示,不符合评定条件被审下的缺额不能替代补充。4、11月中旬举行颁奖典礼.三、评选相关事项说明   1.申报材料: (1)综合奖学金: 申报审批表、15学年成绩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各二级学院教务统一打印)(2)技能竞赛奖:请于9月20前将上一学年(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的名单信息上报(电子版汇总)2.爱心奖:以实际献血名单为准  3.综合奖学金:(1)以15版《学生奖励办法》为依据。综合测评为一个学年的成绩。(2)符合“学生奖励办法”中评选条件的学生,依照“办法”规定的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3)名额平衡由各学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不能跨年级平衡),但是获奖总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6%,且奖金总额不超过下发额度。(4)学校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额不兼得,取高者;结余奖金额在不突破获奖人数总比例(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计入人数比例)及奖金额总额度的情况下,可用于奖励其他符合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四、汇总表名单要求1.“2015-2016学年学校综合奖学金名单汇总”,共有两张表:一张是名单信息,一张为人数统计(见样表),样表在辅导员群共享中。2.技能竞赛奖汇总表电子版样表在辅导员群共享中3.联系人:颜丽苹附件:2015-2016学年学院综合奖学金名额分布...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各二级学院: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2016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活动,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如下:一、评选范围本校注册在籍的2016届毕业生二、评选条件1、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单科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以上。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至少获得过两次学校奖学金(含单项奖)。4、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5、被录取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学生可以直接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6、从学校当兵入伍退役复学后按规定在校完成学业,且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评选条件的可以优先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特别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三、评选比例及名额:1、根据我校“学生奖励办法”,各二级学院按毕业生5%的比例推荐校优秀毕业生。2、按照市教委关于评选市优秀毕业生比例“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的规定,各二级学院按毕业生3%的比例,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3、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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