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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学生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
各二级学院: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以及《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市教委审批,同意蔡璐莹、陈杰、刘凡源、费仲玮、叶文轶等53名同学被评为2016届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根据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以及《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刘星麟、谢尚豪、朱祁雯、朱骎、欧阳海珠、倪青等89名同学被评为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2016届优秀毕业生。希望受表彰的毕业生珍惜荣誉,谦虚谨慎,自觉肩负起建设祖国、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同时,号召广大毕业生要以先进为榜样,志存高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附件1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2016届上海市优秀毕业生.xlsx附件2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2016届优秀毕业生.xlsx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2016年5月27日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财[201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评审原则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奖励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兼得上海市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3. 国家奖学金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五、评审程序1.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推荐,并将初审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确定学校评审名单。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六、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1.国家奖学金的奖金于评审当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2.获奖经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3.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4.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方式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三、评审原则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四、评审程序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学校评审名单。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1.国家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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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帮助。为确保上海市教委发文下达给我校的资助名额指标切实落实到贫困学生身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此项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财[2014]3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2000元/年/人,3000元/年/人,3500元/年/人三档。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4.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方式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三、评审原则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在春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四、评审程序1.学生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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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在本校注册的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四条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辅导员、二级学院、学校资助工作负...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1.每学年结束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大二、大三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新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发放)2.学生在领到认定申请表后需到当地民政部门盖章证明,须注明具体的家庭收入金额,要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联系方法和经办人签名。上海地区学生必须由学生家庭所在街道或镇政府的社会救助事务所盖章;享受低保学生须提供低保证明及发放保障金的帐单。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无效。本操作程序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 注:1.认定工作是动态的,只要学生提交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就可以认定。2.每学年的助学金申请有时间节点,具体操作根据市教委学生处要求。3.学校认定人数超过助学金名额时,按照困难程度,优先考虑更困难的4.认定标准与条件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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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财[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对象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评审原则1.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奖励名额开展评审工作。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2.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3.上海市奖学金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推荐,并将初审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确定学校评审名单。 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六、上海市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上海市奖学金的奖金于评审当年一次性发放,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2.获奖经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3.学生获上海市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上海市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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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的贷款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2.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入学时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录相关系统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录入学生贷款信息回执验证码,并把虚线下方回执单交给学生本人。3.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办理。4.第一次申请贷款学生需准备材料:(1)农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正反面)(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需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3)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如监护人是父母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如监护人不是父母的,需提供借款人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关系证明原件。(6)如贷款学生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已满18周岁的无需提供。注:1.已申请过贷款的学生指:上一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审批通过的学生,隔年不包含在内。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贷款申办事宜的咨询具体流程图如下: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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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2017年春节和寒假即将来临,根据市教委要求,做好节假日期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送温暖帮困活动的工作,确保师生过好祥和温馨的节假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家庭因遭遇重大变故的,如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的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情况提供补助。二、返乡路费补贴:经认定的外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居住地址提供返乡路费补贴。三、请各二级学院于2017年1月4日下班前将电子版“2017年春节送温暖帮困资助汇总表”上报至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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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部门:现将已修改的《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0月27日附件: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09年制定   2010年 、2014、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在本校注册的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四条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成立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处成员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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