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精神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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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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