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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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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3 - 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新生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第三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组成如下:(一)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1名。(二)学生处、教务处、后保处相关负责人各1名。(三)教师代表2名,由工会推荐,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四)学生代表3名,1名为学生会主席、2名普通学生通过自愿报名择优录用,任期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申诉受理后,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组成;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接待工作,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调解、听证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部门确认后,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延长3日。(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须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新生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第三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组成如下:(一)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1名。(二)学生处、教务处、后保处相关负责人各1名。(三)教师代表2名,由工会推荐,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四)学生代表3名,1名为学生会主席、2名普通学生通过自愿报名择优录用,任期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申诉受理后,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组成;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接待工作,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调解、听证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部门确认后,自障碍消除...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须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记过可期限可设定为9-12个月之间,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规定,又可与警告与严重警告做区分,另外也可给处分学生充裕的社会服务时间)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并参加...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奖励包括学生个人综合奖、单项奖和先进集体奖。学生个人综合奖包括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包括实践技能类奖项和特殊贡献类奖项等。第三条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学校组建的教学班,均有资格参加奖励的评定。第四条评奖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需删) 第二章 综合奖的评选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二)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扎实,专业技能较熟练,考试无不及格,按时修完应修学分。(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5%,且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一等奖≥80,二等奖≥75,三等奖≥70 第七条奖学金金额和比例在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产生一、二、三等奖。(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约占学生总数3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约占学生总数6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600元,约占学生总数15 %(四)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第六条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第八条...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为规范管理上海立达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负责,协调学校学工、财务、人事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审定批准。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由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岗位开发、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十条  ...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对象本校全日制注册在籍的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评审原则1.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奖励名额开展评审工作。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2.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3.上海市奖学金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推荐,并将初审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确定学校评审名单。   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包括预科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三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辅导员、二级学院、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及相...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帮助。为确保上海市教委发文下达给我校的资助名额指标切实落实到贫困学生身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此项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2000元/年/人,3000元/年/人,3800元/年/人三档。     二、基本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5.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7.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三、评审原则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在秋季学期进行。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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