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新生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第三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组成如下:(一)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1名。(二)学生处、教务处、后保处相关负责人各1名。(三)教师代表2名,由工会推荐,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四)学生代表3名,1名为学生会主席、2名普通学生通过自愿报名择优录用,任期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申诉受理后,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组成;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接待工作,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调解、听证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部门确认后,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延长3日。(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