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学制与年限第一条 我校标准学制本科为四年,专科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6 年(含休学),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5 年(含休学)。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6 年。第二条 在标准学制期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允许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需持“上海立达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 后 2 年,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限 2 年,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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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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